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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立營業登記時,依設立的規模大小型態,可自行選擇要登記為「行號」或「公司」。行號多以「企業社」、「實業社」或「商行」為命名,公司則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常見名稱。
「行號」屬非法人,雖對外營業使用商行名稱交易,但實際交易主體仍為行號的負責人,負責人對於商行的債務須負無限清償責任。(若為合夥,則合夥人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公司」為法人,所有對外交易均以公司名義為之,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除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由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外。有限公司股東原則上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小結:債務人如為「行號」,強制執行對象可及於行號財產或負責人及合夥人之個人財產;反之,如債務人為「有限公司」,則僅能就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標的,不能及於公司董事或股東的個人財產。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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