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知刑法肇事逃逸罪須致人死傷而逃逸始構成本罪,故如僅車輛碰撞無人傷亡,肇事者未留在現場處理而自行離去,尚無法成立刑事肇事逃逸罪。
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第1項明文: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小結:無人傷亡的車禍事故,未留在現場自行離去,雖不構成刑事肇事逃逸罪,但肇事者仍會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面臨吊扣駕駛執照及罰鍰等行政處罰。
撰文:吳律師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