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遇到老一輩的當事人來詢問遺產分配問題,原因不外乎因為某幾個子女比較乖比較聽話孝順、或因為某個子女經濟收入比較差、又或者基於財產只想給兒子的考量等,希望預立遺囑將財產只分給部分子女,不乖的、賺比較多的,或是嫁出去的女兒不要分。

 

法律明文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其遺產應繼分亦相等,如預立遺囑,排除部分子女的繼承權,僅將財產分配給子女中的某幾人,恐有違民法特留分之規定。

 

民法第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應繼分之規定:

1.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繼承:均分

2.配偶跟被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一起繼承:配偶分1/2,其餘由被繼承人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

3.配偶跟被繼承人祖父母一起繼承:配偶分2/3,其餘由被繼承人祖父母均分。

 

民法第1223特留分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除非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否則預立的遺囑中排除某些法定繼承人不予分配遺產,於繼承開始後,未分配到遺產之繼承人是可以主張特留分遭侵害,依民法第1225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小結:為避免日後紛爭,訂立遺囑應留意是否有侵害部分繼承人之特留分,如有繼承權喪失事由,亦應於遺囑內註明。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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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考:

民法第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第 1225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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