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資爭議-法律知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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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常見部分工時勞工多是採時薪制計薪,故一般人常常混淆時薪制勞工=部分工時勞工。

時薪制勞工:指與雇主約定以時薪計算薪資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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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雇主於聘僱勞工時,以該職缺為一年一聘為由,與勞工簽訂所謂「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

但契約到期,雇主主張屆期不續聘,逕自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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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1明文: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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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勤紀錄表可用來管控監督企業雇主是否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員工是否有超時上班等情,在勞資糾紛發生時,亦是重要的佐證,故法令明文雇主有設置及保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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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勞動基準法共修正第23,24,30-1,34,36,37,38,39,74,79條等十個條文。

主要重點及影響權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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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以上公司才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5人以下非強制,但雇主仍可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加保勞保。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無須另外再參加就業保險)

就業保險法第5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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