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租賃-法律知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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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紛爭層出不窮,內政部基於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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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第1451規定,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一般房東在出租房屋時,均會與房客訂立租賃契約,並載明租賃期限。惟往往期限屆至,基於雙方互信,時有怠於未重新簽訂租賃契約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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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3429日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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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目的是為消滅土地共有狀態,以利土地經濟利用及收益處分,除因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協議者,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主要有三種: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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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規定: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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