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紛爭層出不窮,內政部基於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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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第1451規定,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但租賃期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意思,則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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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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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目的是為消滅土地共有狀態,以利土地經濟利用及收益處分,除因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協議者,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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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謄本範例1.jpg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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