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等日後發見有可執行的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 Dec 20 Tue 201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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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支付命令於104年修法後不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論債權憑證時效【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等日後發見有可執行的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 Oct 19 Wed 2016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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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行或企業社怎麼強制執行?債務人是商行(企業社)或是有限公司,可強制執行的財產範圍有何不同?-【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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