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強制執行-法律知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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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第27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發給債權憑證,交債權人收執,等日後發見有可執行的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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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立營業登記時,依設立的規模大小型態,可自行選擇要登記為「行號」或「公司」。行號多以「企業社」、「實業社」或「商行」為命名,公司則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常見名稱。

「行號」屬非法人,雖對外營業使用商行名稱交易,但實際交易主體仍為行號的負責人,負責人對於商行的債務須負無限清償責任。(若為合夥,則合夥人共同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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