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明文: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從上開條文可知,大陸地區人民僅就200萬元之限額內有繼承權,且不能繼承不動產。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明文: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從上開條文可知,大陸地區人民僅就200萬元之限額內有繼承權,且不能繼承不動產。
大陸的「支付令」等同於台灣支付命令,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式。
特點:僅需書面形式審查,不須經開庭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