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明文: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 Sep 05 Thu 2019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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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或大陸配偶能否繼承台灣不動產?大陸人繼承台灣被繼承人之遺產是否有金額限制?-【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明文: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
- Nov 07 Mon 201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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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被欠債怎麼辦?大陸台商可善用支付令追討貨款債務-【台中/台北律師】吳律師的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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