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親屬繼承-法律知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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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2113分別明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故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是否還可領取被繼承人死亡保險給付,需先判斷該保單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有指定受益人,則保險給付應歸屬於受益人所有,並不屬於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受益人即使拋棄繼承,也不會影響保險金之取得。反之,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屬被保險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繼承,如拋棄繼承,自然無法取得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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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05,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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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遇到老一輩的當事人來詢問遺產分配問題,原因不外乎因為某幾個子女比較乖比較聽話孝順、或因為某個子女經濟收入比較差、又或者基於財產只想給兒子的考量等,希望預立遺囑將財產只分給部分子女,不乖的、賺比較多的,或是嫁出去的女兒不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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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後,即採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如負債大於遺產,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到的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分,債權人不可要求從繼承人的財產中受償。

惟全面限定繼承制度雖解決了以往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可能遭受債權人討債不利益之情形。但繼承人仍須依民法第1156之規定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才能完全免責,如繼承人未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債權人得就其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依民法第1162-2對繼承人行使權利,此時繼承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外)之清償責任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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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6條、第1189,得為遺囑的法定年齡為16歲。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1.自書遺囑:指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內容,記名年月日,並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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