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12113分別明文: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第1005,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

 
常遇到老一輩的當事人來詢問遺產分配問題,原因不外乎因為某幾個子女比較乖比較聽話孝順、或因為某個子女經濟收入比較差、又或者基於財產只想給兒子的考量等,希望預立遺囑將財產只分給部分子女,不乖的、賺比較多的,或是嫁出去的女兒不要分。

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自民國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後,即採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如負債大於遺產,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到的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分,債權人不可要求從繼承人的財產中受償。

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民法第1186條、第1189,得為遺囑的法定年齡為16歲。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吳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