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3款明文: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故可知只要是『住戶』即可任管理委員會職務。
依電信法第3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如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管理費屬民法第126條所規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如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