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交通事故-法律知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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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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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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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一般人所採取的處理方式大多是先與肇事者協商調解。在一來一往的調解過程中,容易忽視法定告訴期間,稍有不慎可能損及自身權益。

刑法第284條及287規定,可知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即指:需有告訴權之人為告訴表示,偵查機關才會開始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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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未領有駕駛執照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此為行政機關對無照駕駛人所為之行政罰,並不代表無照駕駛必定是交通事故需負過失責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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