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未領有駕駛執照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此為行政機關對無照駕駛人所為之行政罰,並不代表無照駕駛必定是交通事故需負過失責任的一方。
通常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只要致他人受傷,多會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肇事者除了刑責外,亦會面臨受害者所提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斷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須依事故當時雙方之行車狀況、路權歸屬、有無違反交通規則、駕駛注意義務及衡量周遭環境...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
損害賠償金額則依據雙方過失比例計算之。
換言之,如果無照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無違反其駕駛時所應負之注意義務,自難僅單憑以其無駕照為由,要求其負車禍肇事過失全責,車禍肇責仍要視個案情況認定。
無照駕駛加重刑責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對無照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有加重刑責二分之一之規定。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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