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只要雇用五人以上(含五人)之公司行號就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員工投保勞保。
因此雇主不可以員工不願加保為理由卸責,即便員工簽立不願加保切結書亦同。
未依法加入勞保-雇主罰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依法加入勞保-勞工罰則:
勞工保險條例第71條規定: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撰文:吳律師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律師你好 想請教一下 公司未依法幫員工投保勞健保(有些人有投保 有些人沒投保) 並且要求未被投保員工 簽下一份外包人員切結書 後來有離職人ˊ員向勞工局檢舉 雇主又要求未被投保員工簽一份 員工自願不加保切結書 不願簽切結書要求投保的員工 老闆又以未投保人員薪資比有投保的員工高為理由 (實際上並沒有比較高 他們是年資較久薪水高) 薪水要降低 而且在職年資必須從投保日期從新算起 這應該是明顯違法吧?
你好:據你所述,貴公司確實已經違反相關法令規範。
請問員工5人以下,有位員工已在外有保工會了,是否可以寫切結書不加保勞保
你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規定,雇用五人以上才是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故貴公司沒替員工投保勞保原則上不算違法,自然也無簽立切結書的必要。 但須留意貴公司雖然員工人數是5人以下,還是需要幫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那請問公司有跟勞工拿這筆被罰款的權益嗎
公司違反法令遭行政機關裁罰,原則上不能轉嫁給勞工。但如是勞工主動要求雇主不要投保,且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倘日後雇主遭裁罰,應由該勞工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恐有遭雇主追討之虞。 至於雇主追討是否有理由,在實務上應有討論空間,且須視個案情形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