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消費爭議-法律知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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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常見多種禮券型態,傳統式紙本有名為「禮券」、「提貨券」、「商品禮券」等,現行則有晶片卡或條碼等型式的無紙化電子禮券。

消費者保護法第17,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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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54~358就買賣物之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訂有明文規範。依民法第359,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又如果買賣的物,有指定種類者,例如:購買IPhon7,買受人可依民法第364要求出賣人另外交付另一台新的無瑕疵的IPhon7

綜上,如購買的商品符合民法物之瑕疵之要件,消費者能主張的權利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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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據前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條件退貨僅限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情形,實體商店購物並不在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貨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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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1-1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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