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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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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6規定,只要雇用五人以上(含五人)之公司行號就屬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應為員工投保勞保。

因此雇主不可以員工不願加保為理由卸責,即便員工簽立不願加保切結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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