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以上公司才屬於勞工保險強制投保單位,5人以下非強制,但雇主仍可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加保勞保。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無須另外再參加就業保險)。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依法條意旨,如僱用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只要僱用員工1人就屬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該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
未依法參加就業保險-雇主罰則:
就業保險法第38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勞工罰則:
就業保險法第37條:勞工違反本法規定不參加就業保險及辦理就業保險手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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