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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權中,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最為廣泛,且無須經過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第10條)。
要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通常會審查該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即「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參照)
雖著作權法第6條明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認為衍生著作與原著作同受著作權法保護。
惟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因此可知,原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改作權,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將他人著作逕行改作,恐侵害原著作權人之改作權,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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