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有就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權利;反之,分別財產制則是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
如果結婚前未約定財產制,婚後與配偶也難以達成協商,是否只能繼續採用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0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因此,只要符合民法第1010條所羅列之事由,即可單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小結:需注意,改分別財產制後,財產少的一方還是可以就改定分別財產制前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提起分配請求,如要徹底避免夫妻財產差額計算的困擾,還是建議於結婚時雙方以契約約定採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以杜絕紛爭。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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