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新聞一出,民眾對婚紗公司不近人情拒絕退還訂金之做法撻伐聲浪不斷,基於道德面,婚紗公司做法顯然不近人情;但如基於法律觀點,究竟訂金是否可退呢?
首先先定義一下訂金在法律上的意涵。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故從條文內容可知,定金有用來推定契約成立之作用,故交付定金,契約即成立,雙方須依照契約互負給付義務。
依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依前開條文,如果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無法履行,訂金應該依法返還。但前提還必須是當事人無另有約定(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除違反強行規定或禁止規定外,法律是容許雙方當事人就契約內容另為約定)。
本件新聞婚紗業者之單據已註記:「訂金恕不退還,可轉其他消費項目」,因此新郎家屬自不能主張依民法第249條第4款,要求婚紗業者退還訂金。
然婚紗業者此作法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問題?尚有討論空間。
如果業者已提供一定之服務,該訂金則可能成為其已提供服務之對價;反之,如業者未提供任何服務,且並無任何損失,則可能有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疑慮。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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