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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據前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條件退貨僅限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情形,實體商店購物並不在七日內可無條件退貨之範圍。
實體商店購物雖無法主張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但如果在實體商店購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消費者仍可依民法主張買賣瑕疵擔保責任,向店家主張退換瑕疵商品。依民法第356條及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並於6個月內主張退換貨或減少價金。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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