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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損害債權構成要件:
須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務人為損害債權之行為。所謂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該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內而言。
又倘債權人曾發動強制執行,因查無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而取得債權憑證,此時債務人之財產仍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亦與刑法第356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相當。如債務人於此期間獲有財產卻不清償債務,為隱匿移轉等行為時,仍會構成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告訴乃論) 。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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