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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紛爭層出不窮,內政部基於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限制內容主要如下:
1.審約期至少3日。
2.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
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本規範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所制定,違反時,如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不改正,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之罰則處3-30萬元罰鍰。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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