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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及287,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即指,告訴權人須表示要追究,才會發動刑事偵查;在偵查過程或法院審理階段,如告訴權人表示要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反之,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屬公訴罪,只要經檢察官發動偵查,就算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或具狀撤回告訴,刑事程序仍會繼續,不會因雙方和解而終結。

一般普通傷害罪,如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被害人通常會就刑事傷害告訴為撤告表示,一併將民刑事和解。

但民國103年修訂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罪」後,法條明文: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故對醫事人員為傷害行為,即可能構成「妨礙醫療業務執行罪」,該罪屬公訴罪,非告訴乃論,刑案部分無法因兩造和解撤訴。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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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考:

醫療法第 24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法第 106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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