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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一般人所採取的處理方式大多是先與肇事者協商調解。在一來一往的調解過程中,容易忽視法定告訴期間,稍有不慎可能損及自身權益。
依刑法第284條及287條規定,可知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即指:需有告訴權之人為告訴表示,偵查機關才會開始發動偵查)。
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明文: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因此交通事故過失傷害告訴期多從事故發生日起算六個月(除非發生事故時,肇事者逃逸不知為何人所為,始自知悉時起算)。
告訴期為法定不變期間(逾期即喪失權利),並無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期間計算亦不會因為雙方尚在協商中而停止。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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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參考: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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