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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對損壞他人之物雖定有刑責,但因處罰過失犯需刑法有特別規定為限,如未有特別規定,則僅罰故意犯(例如:傷害罪章中,第277條為普通傷害,第284條為過失傷害)。
小結:因毀棄損壞罪章中並無過失犯處罰之規定,故毀損罪不罰過失犯。因交通事故所發生之碰撞屬駕駛人之過失行為,因此不會構成刑事毀損罪。但如交通事故受有車損等財產損害,還是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對方賠償損害。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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