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明文: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小結:從法條文義可知,需發生死亡結果才會生繼承關係,繼承開始,才可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果被繼承人尚未死亡,不可預先拋棄繼承。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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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第1項及第2項明文: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小結:從法條文義可知,需發生死亡結果才會生繼承關係,繼承開始,才可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如果被繼承人尚未死亡,不可預先拋棄繼承。
撰文: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