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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所謂血親,顧名思義係指有血緣關係之親屬,原則上血親關係無法任意終止、解除,縱使公告周知斷絕之意,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不會因此產生變動。
除非有法條明定之事由,才可能會令身分關係因法律規定發生變動,例如:收養。
民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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