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目的是為消滅土地共有狀態,以利土地經濟利用及收益處分,除因土地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協議者,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主要有三種:協議分割、裁判分割、調處分割。

1.協議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對分割方案一致達成共識。

2.裁判分割:依民法第824條第2,共有人對分割方案協議不成,由任一共有人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

3.調處分割:土地法第34-1條第6,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一共有人可向地政機關申請調處分割。

效力: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成之訴,故判決確定即生分割之效力,不待到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共有關係即因確定判決而消滅,各共有人各自取得判決內容分得部分之所有權。反之協議分割則須待完成分割登記後,共有關係才消滅,調處分割亦被認為屬協議分割性質,亦無如同分割判決具形成力,若未經登記,同樣不生分割效力。

共有人拒不履行分割協議之救濟:除因消滅時效完成,共有人仍拒絕履行外,原則僅能向法院訴請共有人履行分割協議,不能訴請法院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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