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186條、第1189條,得為遺囑的法定年齡為16歲。遺囑的方式共有五種: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
1.自書遺囑:指立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內容,記名年月日,並親筆簽名。
2.公證遺囑:兩人以上見證,並在公證人面前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立遺囑人確認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3.密封遺囑:遺囑內容不一定要自己書寫(如非本人寫要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但須於遺囑親筆簽名,密封後於封縫處簽名。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遺囑提出年月日及遺囑人陳述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4.代筆遺囑:遺囑人口述,三人以上見證,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立遺囑人確認後,見證人全體簽名,遺囑人如不能簽名,由指印代之。
5.口授遺囑:需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以此方式為之。
(1)指定兩人以上見證,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一人將遺囑意旨筆記,記名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指定兩人以上見證,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訂立遺囑應注意事項:
1.成立遺囑的方式內容須符合法定要件。
2.須注意遺囑內容未違反特留分規定(民法第1187條)。
3.遺囑見證人未違反民法第1198條之資格限制。
撰文:吳律師
-------------------------------
*法條參考:
第 1187 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