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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電信法第3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如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小結:如要在頂樓架設電信基地台,除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還必須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如未經頂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可對電信業者主張要求拆除其所架設之基地台。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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