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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屬民法第126條所規範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故請求權時效為五年,如逾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因此,如遇住戶已逾2期未繳納管理費時,建議可以下列方式追討:
1.於大樓布告欄張貼欠款公告,促其繳納。
2.寄發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間催告。
3.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
4.如支付命令被異議,即該支付命令聲請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會命債權人補繳裁判費後,案件則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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