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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真品平行輸入是指該商品雖非經國內代理商所進口輸入,而是由販售者透過國外其他貨源管道所購得,但商品仍是由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所產製之真品,非仿冒品而言。
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前開條文所規範稱為權利耗盡原則(即商標權人將有標示商標之商品銷售後,即已耗盡可享有之商標權,不得再對下一手主張商標專用權)。
實務見解亦多採:真品平行輸入台灣並加以販售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但需注意,前開所稱不構成商標權侵害是指所輸入之原廠商品與我國所註冊之商標權人屬同一人之情形。如果所輸入之原廠商品與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非屬同一人時,則仍有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之虞。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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