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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創作人即為著作權人,於創作(著作)一完成,不待登記,即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惟著作權法就受僱人與僱用人及出資人與受聘人之著作權歸屬有例外之規定。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規範意旨:
1.原則以受僱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僱用人或出資人亦可與受僱人或受聘人用契約約定,以僱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
2.如雙方均無另外約定時,受僱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著作財權歸僱用人享有;受聘人則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小結:於僱傭關係或出資聘用他人完成著作時,何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何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雙方均可以契約約定之。若無約定,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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