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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支付令」等同於台灣支付命令,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式。
特點:僅需書面形式審查,不須經開庭辯論程序。
申請支付令要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程序: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如果債權人所提出的債務關係明確、且合法,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而債務人如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亦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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