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出勤紀錄表可用來管控監督企業雇主是否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員工是否有超時上班等情,在勞資糾紛發生時,亦是重要的佐證,故法令明文雇主有設置及保存義務。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罰則: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小結:由上開法條可知,如未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依法可處以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雖有設置勞工出勤紀錄,但未記錄至分鐘,或是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推託拒絕,則依法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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