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原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以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確定,申請人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
惟內政部又以105.4.27台內營字第1050804906號令,停止適用上開台內營字第1030804511號函,該號函停止適用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得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逕向地政機關申辦分割;惟其套繪及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故現又恢復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狀態。
辦理農舍解除套繪須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3項或第4項:
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撰文:吳律師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