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常見多種禮券型態,傳統式紙本有名為「禮券」、「提貨券」、「商品禮券」等,現行則有晶片卡或條碼等型式的無紙化電子禮券。

消費者保護法第17,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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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故可知只要是『住戶』即可任管理委員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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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遇到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一般人所採取的處理方式大多是先與肇事者協商調解。在一來一往的調解過程中,容易忽視法定告訴期間,稍有不慎可能損及自身權益。

刑法第284條及287規定,可知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即指:需有告訴權之人為告訴表示,偵查機關才會開始發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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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債務人開立的本票,為什麼法官還要我舉證有借錢給債務人的證明?持有本票不就是證明了嗎?

本票經法院核發本票裁定即可作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對債務人發動強制執行程序。因為程序簡便快速,無須經過冗長的訴訟取得判決,即可實現債權,所以在金錢借貸關係中廣為大眾使用。但多數人忽視,本票開立的原因很多,不一定是因為借貸關係才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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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權中,著作權的保護範圍最為廣泛,且無須經過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第10)

要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通常會審查該著作是否具有「原創性」。所謂原創,即「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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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的「支付令」等同於台灣支付命令,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式。

特點:僅需書面形式審查,不須經開庭辯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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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8年修正民法第1148條後,即採全面限定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如負債大於遺產,未辦理拋棄繼承之繼承人,僅就其所繼承到的財產,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不足清償部分,債權人不可要求從繼承人的財產中受償。

惟全面限定繼承制度雖解決了以往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可能遭受債權人討債不利益之情形。但繼承人仍須依民法第1156之規定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才能完全免責,如繼承人未依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則債權人得就其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依民法第1162-2對繼承人行使權利,此時繼承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外)之清償責任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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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第1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所謂靠行,乃指出資人以經營交通事業者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交通業者名義參加營運。靠行計程車兩側車身多會印有「00車隊」等標示,故在登記名義及外觀上均屬其所靠行之經營交通事業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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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33條第2項及第3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雖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如在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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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條及287,普通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

所謂告訴乃論即指,告訴權人須表示要追究,才會發動刑事偵查;在偵查過程或法院審理階段,如告訴權人表示要撤回告訴,案件即告終結。反之,如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屬公訴罪,只要經檢察官發動偵查,就算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或具狀撤回告訴,刑事程序仍會繼續,不會因雙方和解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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